关于我国夫妻一方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所需具备的基本条件,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该争议事项必须符合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受理范围与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权;
其次,作为案件中的原被告双方,其婚姻关系必须是合法有效的;
最后,原告提出的离婚诉讼必须具有明确的诉讼请求以及相关的事实依据和法律理由。
所谓“诉讼离婚”,即是指当夫妻双方就是否解除婚姻关系、财产如何分配、债务如何承担、子女抚养权归属等重大问题产生严重分歧且无法通过协商解决时,向人民法院提起的离婚诉讼制度。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