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所明确规范的针对罪犯施以的无期徒刑刑罚,其具体内容涵盖以下两个方面:
首先是对犯罪人的终身自由权予以彻底剥夺;
其次是对罪犯实施劳动改造,且该改造过程并不能单独进行。
与此同时,无期徒刑作为一种自由刑,由于其没有明确的刑期限制,因此需要对罪犯的终身人身自由进行剥夺,这也使得无期徒刑成为了自由刑中最为严厉的刑罚方式之一。
《刑法》第四十六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第五十条
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