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套路贷”所涉及到的诸多违法犯罪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诈骗罪和敲诈勒索罪等,其典型特征表现在:
利用网络借贷之名,要求借款人预先支付所谓的“提现费”、“包装费”、“工本费”、“会员费”、“验资费”、“保险费”、“押金”、“保证金”、“认证金”、“流水资金”、“预付款”以及“解冻金”等费用。
在面对上述情况或者其他类似情况时,请务必保持警惕,切勿支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解封费、公证费等额外款项。
您可直接向相关贷款机构发送书面通知,明确表示解除与该机构之间的合同关系,且无需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若存在强制放款的事实,且款项已实际到达您的个人账户,则您仍需承担相应的还款义务,但仅限于合法利息部分;
反之,若款项并未实际进入您的个人账户,则您无需承担还款责任。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