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挪用资金罪,这是指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中担任职务的员工,通过其职务上的便利条件,私自将本应属于单位所有的资金挪作他用,或者将这些资金借予他人,无论是挪用的数额巨大,还是持续时间超过了三个月,甚至在未达到三个月之久的情况下,只要数额庞大且用于谋求自身利益或违法活动,都将被视为犯罪行为。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4条的明确规定,挪用公款罪主要针对的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公款擅自挪作个人使用,或者将公款用于非法活动,或者是挪用公款的数额较大,并且持续时间超过了三个月仍未归还的行为。
此外,挪用资金罪与挪用公款罪在客观方面都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资金的行为,而在主观方面则都是出于挪用的故意,有时候犯罪的对象也可能都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
然而,两者之间仍然存在着以下几个显著区别:
(1)侵犯的客体和犯罪对象有所不同。
挪用资金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对资金的使用权,而犯罪对象则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其中不仅包括国有或者集体所有的资金,同时也涵盖了公民个人所有、外商所有的资金等多种类型。
(2)犯罪主体存在差异。
挪用资金罪的主体主要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但是国家工作人员并不在此列。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挪用资金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