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解答这一问题,我们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分析。
首先,在满足了相应的变更条件之后,当事人完全有权利提出修改拆迁协议的请求。
然而,若存在以下两种情况之一,则拆迁协议将无法进行变更:
其一,代理人超越了代理权限而签署的合同;
其二,当事人采取了不合理的手段,例如通过欺骗或威胁等方式达成的协议。
在这种情况下,这些协议均属无效,当事人有权要求对其进行修改。
其次,如果所签订的拆迁协议与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以及其他相关部门针对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批准文件中所规定的内容不符,那么该协议应被视为无效。
除此之外,如果签订协议的一方缺乏民事行为能力,同样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并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