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网络借贷名义强行要求申请人预先支付虚构的“验资费”、“保险费”和“押金”等名目,旨在制造虚假的银行流水信息,使人误以为已成功获取贷款及相关费用。
进而通过恶意判定借款人违约,以及急切要求其立即偿还所谓的“虚高借款”,从而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
以上行为皆属于典型的“套路贷”模式,涉嫌构成诈骗罪、敲诈勒索罪等多项刑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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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