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个人债务并不会牵涉到配偶。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夫妇双方中的某一位在产生个人债务时,仅需使用其自有资产进行清偿,而另一方无需承担相应的还款义务。
然而,若债权人能够提供充足且确凿的证据表明,该笔以丈夫或妻子个人名义产生的债务实际上用于了维持家庭日常生活所需,那么这部分债务便会被视为是夫妻共同债务,进而需要由夫妻双方共同使用他们的共有财产来承担清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