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已投递了车损险,那么在遭受损害后,受害者便有资格获取以下各项赔偿:
首先是修理受损车辆所付出的所有费用,其次是由于车辆受到损害而造成的车上货物损失,最后是救援维修车辆的必要开支。
此外,若因车辆惨遭毁灭或无法进行任何形式的修复,所引发的后续费用也应包括在内,例如用以购买在交通事故发生时与其受损车辆价值相匹配的替代性车辆所需的花费,同样地,若车辆已完全无法挽回,需要新购一辆与原始车辆价值相当的新车,这部分费用亦应纳入赔偿范围之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