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某些情形下,若著作权归属于委托方且该委托方系法人或其他组织性质者,那么便应参照对法人或其他组织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期限予以适用,即自作品首次公开发表之日起的五十年内;
反之,如果委托方仅为自然人身份,则其所享有的著作权自然需要依据公民作品的保护期限进行核算,也就是以作者终生及其死亡之后的第五十年作为期限。
而对于著作权实际由受托人所享有者,同样应当按照著作权直接归属的主体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抑或是自然人的具体情形,适当地选择执行相关的著作权保护期限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七条
视听作品中的电影作品、电视剧作品的著作权由制作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作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
前款规定以外的视听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制作者享有,但作者享有署名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
视听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