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执行征用土地相关政策时,需要满足公正合理性这一基本原则,确保被征用土地的农民能够维持原先的生活质量且其长期生存能力得到充分保障。
同时,还需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全额地支付土地补偿金、安置补贴及对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为被征用土地的农民提供相应的社会保障措施。
对于涉及到农用地的征用,其土地补偿金、安置补贴的具体标准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制定公布的区片综合地价来确定。
在制定区片综合地价时,应全面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数量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多方面因素,并且至少每隔三年进行一次调整或重新发布。
此外,对于征用农用地之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也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制定。
特别是针对农村村民住宅的补偿问题,应遵循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所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的个人意愿,采用重新分配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多种方式,以实现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由于征用而导致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进行补偿,从而保证农村村民的居住权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不受侵犯。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