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广大农村地区,涉及到宅基地上房屋拆迁的问题通常会出现以下四种典型情况:
首先,是新农村建设的需要;
其次,是城中村改造计划的实施;
第三,是行政村的合并发展;
最后,则是由于国家出于公共利益的考量而进行的征收补偿措施。
值得注意的是,在这些情况下,所面临的拆迁补偿方式都是将房和地分别进行补偿,这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分开补偿”原则,具体来说,就是将土地补偿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进行明确区分。
所谓的房屋拆迁,实际上是指因为国家建设、城市改造、整顿市容以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需求,由相关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现有的建设用地之上的房屋进行拆除处理,同时对房屋的所有者或者使用者进行迁移安置,并且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至于行政强拆,它是指在现行法规框架之下,由开发商或者拆迁公司等特定主体持有拆迁许可证来进行的强制拆迁行为。
然而,在新修订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草案)》中,我们可以看到“行政强拆已经被废除”。
也就是说,未来的强制拆迁是否执行,将完全由法院进行裁决,行政部门将不再拥有强制拆迁的决策权力。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