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针对各类拆迁资产的补偿,其中包括诸如土地、房屋、建筑物及地上附着物等无法进行搬迁的部分,同时也涵盖了由于实际搬迁工作而导致的机器设备等财产损失所需的补偿;
2、对拆迁过程中所产生的各项费用进行补偿,包括但不限于搬迁前期所需投入的各种费用,及其在此期间所发生的如停工费用、机器设备调试与修复费用,以及物资的拆卸、包装以及运输、解聘员工所需赔偿之薪资等等;
3、在拆迁政策范畴内发生的奖励费用,具体表现为速迁费、拆迁激励费用以及其他相关奖励。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