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情况下,如劳动者受到用人单位指派进行出差,且其驾驶的个人车辆亦得到了单位的明确许可,则可以认定该劳动者在执行公务过程中涉及到驾车行为,根据现行法律法规之规定,因该等行为导致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理应由用人单位承担,而劳动者无需对此类赔偿义务负责,而是由劳动者所属公司承担起相关的赔偿责任。
同时,对于劳动者所遭受的损失,亦应当由其用人单位来负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