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擅自挪用自身所属公司财产的行为中,该行为并不被定义为挪用公款犯罪,而是挪用资金罪的范畴。
然而,当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涉及国家公共利益的国有单位中的工作人员,以及这些国有单位派遣至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中执行公务的员工,存在未经授权而擅自挪用公司资金的情况时,则应视为挪用公款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