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承担之债务能否提早履行,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其中涉及到的履行期限有以下几种情况:
为了维护债务人自身权益、为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以及为了平衡双方的利益。
1、针对第一类情况,债权人不得任意催促债务人履行义务,然而,若债务人自愿放弃其期限利益,则其可在约定的履行期到达前作出履行。
2、就第二类情况而言,债权人有权在履行期到来前向债务人提出履行债务的请求,但是,债务人并没有权利强制要求债权人在期限前接受给付。
3、至于第三类情况,债务人同样无法强制要求债权人在期限前接受给付,与此同时,债权人亦不能请求债务人在期限前履行义务。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九条,债务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的,债务人可以请求债权人赔偿增加的费用。
在债权人受领迟延期间,债务人无须支付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