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执业律师明确表示,生育方面的纠纷如若引发离婚诉讼,完全具备法律依据及权利。
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明文规定,当任何一位配偶提出离婚请求时,都有权寻求适当的组织进行调解,或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交离婚诉讼申请。
在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之后,必须对案件进行调解工作;
倘若经过调解发现双方感情已经无法挽回,调解便失去效力,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批准离婚。
如存在以下任意一种情况,则调解同样失效,人民法院应准许离婚:
(1)重婚行为或与他人长期稳定地共同居住生活;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恶劣行径;
(3)沉迷于赌博、吸食毒品等不良嗜好且屡教不改;
(4)因感情不合而分居长达两年以上;
(5)其他能够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的特殊情形。
当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时,人民法院也应当依法批准离婚。
在人民法院作出不准离婚的判决后,若双方当事人又分居长达一年时间,其中一方再次提出离婚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亦应依法批准离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