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强制猥亵妇女罪这一行为,其定义恰好反映了其核心本质,即针对妇女性自主权的不当侵犯和损害。
在法律层面对于该罪行的认定,首先需要明确的界定的是,强制猥亵、侮辱妇女行为与非强制性猥亵、侮辱妇女行为之间的区分标准。
根据本国现行法律,仅有采用强制手段进行猥亵、侮辱妇女的行为才被视为犯罪,而对于那些非强制性的猥亵、侮辱妇女行径则不纳入刑事处罚范围。
其次,需要强调的是,并不是所有具有强制性质的猥亵、侮辱妇女行为都可以被判定为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尽管本条款对于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成立没有设置"情节严重"的要求,但是,我们应该认识到,即使情节显著轻微、危害程度有限的强制猥亵、侮辱妇女行为也不应被视为犯罪。
若触犯本条款,将会面临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刑罚。
如果此类行为发生在集体活动或公众场合并且表现出其他严重情节时,则可能会受到更严厉的处罚,即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