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自动投案是指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行为之后,在尚未被捕获并归案前,基于自我意识自愿将自身置于执法机关的掌控之中,并等待接受司法机构的审判与制裁这一行为。
其次,如实供述自己所犯下的罪行是指,犯罪分子在选择投案自首之后,唯有尽心尽力地坦白交代自己的罪责,方能充分体现其悔过之心及对法律制度的敬畏之情。
而如实供述罪行恰好是构成自首的核心要件所在。
最后,自发同意接受国家的审查以及公正判决也是自首的重要组成部分。
《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