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农村宅基地不可私自进行交易。
这是因为,个人仅能合法享用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并未占据完全产权。
实际上,农村宅基地归属集体所有,而宅基地之上所构建之房屋,若达到特定条件,方有资格进行合法交易。
现行于2021年起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第三百六十二条明确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应按照法定程序对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占有权和使用权的行使,受到该法保护的同时,有权依法利用这些土地来修建住宅及附属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第九条也明确指出,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了法律明确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之外,其余均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至于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同样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农村宅基地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无偿划拨给本村村民用于建房的,本村村民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宅基地并不具备所有权。
因此,在实际案例中,村民之间签署的宅基地买卖协议往往因违反法律规定而被判定为无效。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在符合特定程序的前提下,村民可将自身持有的宅基地使用权进行转让。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所需满足的条件包括:
(1)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只能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之间进行转让。
因此,农村宅基地作为集体经济组织赋予其本村村民的一种福利性待遇,村民基于其集体经济组成成员身份而对宅基地享有使用权,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则无法获取本村宅基地的使用权。
(2)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进行转让时,必须得到集体经济组织的书面批准。
(3)受让人不得违反“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
因此,在农村宅基地转让过程中,受让人在本村应当满足“一户一宅”的要求,不得出现“一户多宅”的现象。
如果一户中有多个子女且符合分户条件,在依法进行分户之后,便可作为受让人获得本村宅基地使用权。
(4)受让人还须符合宅基地的其他分配条件。
《土地管理法》第九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