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集血液并发生严重事故的案件应具备以下四个必要条件:
首先,该犯罪的实施主体必须是在国家相关主管部门获批进行血液采集活动的机构或组织;
其次,行为人需要承担过失责任,即在实践中忽视了可能产生的风险;
再者,本罪侵犯的客体对象主要为国家对于血液产制品的合理监管机制以及所有公众成员的公共卫生安全权益;
最后,行为人不遵循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血液采集,从而导致对他人身体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事实。
《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条
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后果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