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相关条款,企业所应支付之欠款可以通过特定方式转换为法人个人所需承担的债务,但此项操作需事先征得债权人的书面同意。
具体而言,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的明确规定,凡涉及到债主将其对债务人所负债务的全部或部分转移至其他第三方的情形,均须得到债权人的明确认可。
在此过程中,债务人或第三方可通过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给予答复的方式,以期获得债权人的同意;
若债权人未能在该期限内作出任何回应,则可被视作其已默认不同意这一转让行为。
此外,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当第三方与债务人就债务加入事宜达成协议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方向债权人明确表达出愿意加入债务的意愿,而债权人未能在合理期限内明确表示反对时,债权人有权要求该第三方在其自愿承担的债务范围内与债务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
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