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无法与配偶就解除婚姻关系及相关事项达成共识的情况下,选择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便成为了一个可行的途径。
在启动这一程序之前,首先需要明确具有管辖权的法院。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此类案件的管辖法院通常为被告一方的户籍所在地或常驻地所在的基层人民法院。
然而,若被告的常驻地与其户籍所在地并不一致,则应将该案提交至被告的常驻地法院审理。
在确定了管辖法院之后,您需准备好起诉书、本人身份证明文件(如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书,以及能够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或存在其他符合法定判离条件的相关证据材料,然后前往相应法院递交诉状。
值得注意的是,在撰写起诉书时,务必详细列明原告与被告的个人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身份证号、现住地址以及联系电话等;
同时,还需明确提出您的诉讼请求,并提供相应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作为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