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您的房产遭到了拆除且未能获得任何补偿,您有权运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途径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以便争取到公平公正的合理补偿。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若您认为行政机构未依法履行职责、未依照约定履行义务或者存在违法行为如擅自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各类协议的情形时,作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您均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