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现行刑法体系中,并无“侵入国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罪”之概念,唯有“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这一罪名存在。
根据本罪的法律定义,任何自然人或法人组织,只要其行为违反了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擅自侵入涉及国家事务、国防建设以及尖端科技领域等重要部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便构成此罪。
一旦行为人被判定犯有该罪行,将面临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刑事处罚。
《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前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