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男女在结婚前购置房屋且将其登记于夫妻双方姓名之下,那么此房产即视为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当婚姻出现问题导致离婚之时,夫妻双方有权利进行协商,对该房产进行合理的分配。
若协商无果,则需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纠纷,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公正判决。
然而,如果该房产仅仅以女性自身名义登记,那么这个房屋就应该被认定为是女性在结婚之前所拥有的个人财产,离婚时将不再作为婚姻财产进行分配,仍然归属于女性个人所有。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