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法律规定,强制拆迁须满足如下四项必要条件:
首先,被征收方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请求,此种情况下,作出房屋征收决策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将无法向法院提交强制拆迁申请,同时,人民法院也不得启动强制执行程序进行强制拆迁。
然而,实际操作过程中,部分市、县级人民政府未能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违规向法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但法院并无权依法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实施强制拆迁。
其次,强制拆迁需以补偿决定为前提条件,若无补偿决定,则任何机构均不得实施强制拆迁行为。
实践中,可实施强制拆迁的情况主要包括两类:
一是已与征收方达成补偿协议,但拒绝搬迁者;
二是收到补偿决定后,既不履行搬迁义务亦未按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者。
再次,对于被征收方,必须给予货币补偿、产权调换房屋以及周转用房等多种形式的补偿,否则不得实施强制拆迁。
最后,如征收补偿决定存在以下任一情形,人民法院应裁定不予执行:
(1)明显缺乏客观事实依据;
(2)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
(3)明显违背公平补偿原则,严重侵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甚至导致其基本生活、生产经营条件无法得到保证;
(4)明显背离行政目的,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或正当程序;
(6)超越职权范围;
(7)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不宜强制执行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