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引导债务人主动偿还欠款。
依照民法学说的基本原则,在诉讼时效期限已过的情况下,债权所失去的仅仅是对抗法院强制执行的效力,但这并不意味着其追索权以及实现债权的可能性消失无踪。
在诉讼时效届满之后或之前,只要债务人自愿履行相关义务,债权人就有权决定是否接受此类清偿以满足自身的合法权益。
2.促使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一份还款协议。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一条
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