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开始更改撤销之前已公证过的遗嘱时,必须有立遗嘱人亲自向公证机构提交书面或口头形式的申请,请求撤销或修改遗嘱。
同时,申请人需满足拥有完整的民事行为能力这一先决条件,并且他所提出的撤回或变更遗嘱的申请应基于真实、清晰和明确的理由。
此外,申请人的决定必须是出自于自身的真实意愿,不得受到任何外力威胁或强迫而作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