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连带责任,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之间约定的条件,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需共同承担债务全部或部分的赔偿责任,并且能够引发他们内部互相承担债务关系的一种民法责任类型。
这是共同责任范畴内的一个分支。
在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存在如下这些常见的连带责任形式:
(一)因保证行为而产生的连带责任;
(二)合伙人之间的连带责任;
(三)代理人因代理行为而产生的连带责任;
(四)共同侵权行为所导致的连带责任;
(五)共同债务所引发的连带责任;
(六)由于产品质量问题给他人带来损害,产品的生产商和销售商需要承担的连带责任;
(七)由于出借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加盖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等原因而产生的连带责任;
(八)企业法人在分立之后对于原有的债务承担以及开办新企业过程中出现过失而产生的连带责任。
《民法典》第一百六十四条
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职责,造成被代理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代理人和相对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