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牵连犯之构建基础在于其紧密关联于特定犯罪之实行;
此乃牵连犯之定义特征,牵连犯作为罪行之一种,通常围绕着实现某一意图而展开行动,例如通过执行手段行为及结果行为来达到既定犯罪目的。
2.牵连犯必须满足两个或多个相互依存的行为准则,这些行为可以包括目的行为、方法行为、原因行为以及结果行为等不同类型。
3.每一步行为都需要遵守相关刑法条款的约束条件,这些条款可能涉及到分则中不同罪行的认定,使得牵连犯构成了一系列独立的犯罪活动,而非同属一个犯罪构成的组成部分。《刑法》第七十一条
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