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刑事诉讼案件的期限可分为一般期限与延期期限两类,具体时间计算规则如下:
首先是一般的刑事拘留期限,其时长为14日,通常是从被拘押者进入看守所以后开始计算。
其次是延期期限的刑事拘留期限,其时长为37日,而在此期间,由检察机关进行审查核准的时间则为7日期限。
在这一期限内,公安侦查机关会向检察机关申请批准逮捕,若获得检察机关的原则性批准,则可以执行逮捕;
反之,如果未获批准,那么被拘押者可能面临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局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