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金融争议所对应法定时效权责方面,我国现行法律实行的原则是诉讼时效【延续3】年,这一原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简称“民法典”)第188条予以明确规定。
如果有关法规另有特别规定,则适用这些特别规定。
诉讼时效是从权利方获知自身权益受损或应该知晓权益受损,以及从义务方得知自身责任开始计量。
然而,若权利方权益受损时间超过了20年,那么人民法院将不再提供保护,除非存在特殊情况,人民法院可根据权利方的申请决定是否延长时效。
此外,根据第192条规定,当诉讼时效期限届满时,义务方有权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但若在诉讼时效期限届满之后,义务方同意履行义务,则不能以诉讼时效期限届满为理由进行抗辩;
同样,如果义务方已自愿履行义务,也不能要求返还。《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二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