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于工人因工伤所产生的治疗费,包括医疗康复费用,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用以及前往统筹区域以外就医时所需的交通和住宿费用等均应得到充分保障;
2、在特殊情况下,因判定为九级工伤而享有的一次性伤残补偿金额将根据其实际月收入来确定;
3、若工人在解除劳动合同时或从聘用单位离职后,所享有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偿金,以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偿金,连同其他可能发生的额外费用,也应该按照相关规定予以足额发放。《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