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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需要明确指出的是,信用卡本质上属于一种小型、短期、信用式授信。
然而,若涉及到利用这项功能进行套现操作,那么其性质就会发生根本性的转变。
此类行为实际上是商家和持卡人狼狈为奸,联手通过虚假购物的方式,以此来从发卡银行套取大量金额的未授权预付款。
这种行为确实存在着欺骗性,在一定程度上构成了贷款欺诈的嫌疑。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如果发生违规行为,如在营业场所使用销售终端设备(POS机)等手段,通过虚构交易记录、篡改商品价格以及以现金退货等方式将资金直接支付给信用卡持有人,若情节恶劣者,应依法依规,按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论处。
如果持卡人出于个人目的,采取上述不当手段进行恶意透支,并且情节严重时,依法应当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按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定性处理,即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犯罪。《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罪】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