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6条的明确规定,存在下述任一特定情结,便可被判定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其中,犯罪数额较大者将面临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刑事惩罚,同时须缴纳二万元至二十万元不等的罚金;
犯罪数额巨大或情节严重者则须接受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并需交纳五万元至五十万元之间的罚金;
而犯罪数额特别巨大或情节特别严重者,将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的严厉处罚,同时还需缴纳五万元至五十万元之间的罚金或没收全部财产。
具体而言,该条款所涵盖的犯罪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利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取的信用卡;
(二)使用已过期、失效的信用卡;
(三)未经授权擅自使用他人信用卡;
(四)恶意透支。
所谓“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超过规定的额度或期限内透支,且在发卡行发出催收通知后仍未按要求还款的行为。
您所涉及的情况,正是第四种类型的信用卡诈骗罪。
《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