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维持期间,若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署名并用于维护家庭生活所需,则仍属于家庭共同负债;
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任一位配偶以其个人名义所负担之债务,若该款项用于维持家庭日常生计所需,理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进行处理;
而关于在婚前即已发生的债务,原则上将视作个人负债,然而若债权人能够提供充足证据证明此项婚前债务已经被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支出,那么这笔债务也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