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以下情况可导致商标撤销:
首先,商标权人擅自更改已注册商标的文字或图案,或者变动了注册人名、地址及其他注册事项,从而导致商标被依法撤销;
其次,若发现商标权人擅自将该商标进行转让,或者在三年内未曾使用过该注册商标,同样视为自动放弃该商标,当有权机关核实后,将予以撤销;
最后,如若商标所覆盖的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对消费者实施欺诈行为,经有权机关调查确认后,将会对该商标进行撤销。《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
“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期满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商标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