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地役权法体系之中,供役地所有权人所承受的义务,包括依照法律规定以及订立的协议约定,在使用供役地上,遵循明确的使用性质和使用方式;
同时,应尽量降低对供役地区域内的权利人物权的潜在影响及限制。
对于供役地的权利人而言,他们则须按照法律及协议约定的条款,同意并允许地役权人对其不动产进行合理利用,而不得实施妨害地役权人行使相关权利的行为。《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五条
供役地权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允许地役权人利用其不动产,不得妨害地役权人行使权利。
第三百七十六条
地役权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用目的和方法利用供役地,尽量减少对供役地权利人物权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