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由于交通事故而引发的间接性损失或负面影响,诸如车辆停止营运所造成的经济上的损失,相关权益方有权利向过失方提出赔偿请求。
其次,如依据直接财产损失赔偿的原则来看,这种赔偿应以在车辆因故停运期间实际产生的损失作为制约,不得超过实际损失的限度。
此外,在主张这项费用时,特别需要注意提供确切的损失情况及损失时段的证明材料。《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