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之鉴别的流程如下所述:
首要环节便是由相关方(即申请人)向专业医疗机构咨询并递交医疗事故鉴定的申请;
一旦该专业医疗机构接纳了此项申请,便应在规定期限内(通常为四十五日)完成一份详尽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报告。
倘若当事人对于初次得出的医疗事故事实技术评估结论持有异议,应自收到初始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指出之日起计算第十五日起,可向原先受理医疗事故争端处理申请事宜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关于重新进行检验的申请;
在此之后,进行的再一次评估将被视为最后之判决及裁定。《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有关事实、具体请求及理由等。
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四十条
任何一方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原受理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或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