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年内连续发起离婚诉讼,深入研究后发现这并不能被视为传唤。
传唤作为司法机关向诉讼当事人发出的一项指令,其主要目的是指示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前往司法机构出庭参与诉讼程序。
而所谓的起诉,则是国家法律赋予公民的合法权利,即通过向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诉讼请求,由法院对具体案件进行公开审理和裁决的行为过程。
因此,我们可以明确理解为,这两者其实是两个截然不同且互不关联的概念范畴。《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