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因涉嫌刑事犯罪而遭到刑事拘留,并不导致当事人拥有案底。
所谓“刑事案底”,实际上是对那些经由法院通过审理并判定为有罪的犯罪嫌疑人以及被告人的个人资料、犯罪行为详情、审理过程记录、裁判结果等重要信息的档案记录。
刑事诉讼过程中所实施的拘留,系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部门直接受理的案件,在进行调查取证过程中,若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形,针对现行犯或重大犯罪嫌疑人所采用的临时性剥夺其人身自由之强制手段。
很明显,刑事拘留并非我国刑法意义上的刑事处罚,它仅仅是警方调查过程中的一项强制措施,故此并不存在案底问题。
唯有经过了刑事审判程序,确实被认定有罪后,方可遗留案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