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对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并不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制度,主要是由于原告必须承担证明借贷关系确实存在的举证责任。
除此之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在启动民事诉讼程序时,通常遵循着“谁主张谁举证”这一基本原则,即有义务提供证据的一方为提出起诉请求之人。
然而,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法律也采取了举证责任倒置原则进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存续承担举证责任。
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