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编第三章第一节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凡通过以下任何形式的行为对信用卡管理造成妨碍的,应当进行刑事处罚:
对于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或虽然不知道其真伪但依然乘机持有、运输的,或是明知是伪造的空白卡也意图持有、运输且数量较大者;
对于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且数量较大者;
利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取信用卡的;
向他人销售、购买、或为他人操纵伪造的信用卡,或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卡片者,皆应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留,并处或单比10,000元到100,000元以下罚金;
对于数量庞大或涉及其他严重情节者,应判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以20,000元以上至200,000元以下罚金。《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