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保证期间被约定为“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时,应当认为此种情况下并未约定保证期间。
在这种状况下,保证期间则应当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六个月时间。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自行约定保证期间,但若所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恰好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应视为未曾进行约定;
若双方未能达成任何清楚的约定或存在明确的疑义,那么保证期间就应当从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六个月时间。《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