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债乃为充分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求而负担的债务。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即可被判定为夫妻共债:
(1)婚前一方所借款项购买的财产已逐步转变为夫妻共有财产,且此种情况所产生的债务;
(2)夫妻为了家庭的和谐稳定付出行动,从而产生的债务;
(3)夫妻共同参与生产、运营活动过程中所产生的债务,或者在其中一方参与生产运营活动并将其收益作为家庭日常开支或与配偶共享时产生的债务;
(4)在夫妻中某方或双方患有疾病同时对某些人承担法律义务时,为了治疗疾病所产下的债务;
(5)对于抚养子女的核心责任所产生的债务;
(6)因为尽到赡养老人的义务,所产生的债务;
(7)为支付夫妻中的一方或双方教育、培训费用所需而负担的债务;
(8)为了支付在社交礼仪方面所必需的费用产生的债务等。《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