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两位担保人之义务的履行,具体情形将根据相关规定予以评估与裁量。
首先,若为按份担保机制,则每一位担保人都应独自负担其所承诺的保证额度。
其次,如采取的是连带担保方式,那么这两人均需为总债务负责。
在这种情况下,如下所述:
1.当其中一位担保者先进行了外债清偿时,他或她有权按照双方既定的责任比例来向另一位担保者要求补偿。
若两人之间并未明确划分责任比例,则通常会平均分担责任。
2.无论哪一位担保者在外债已被偿还之后,他们都是有权利向负债人追讨款项的。《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条
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