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村地区两户人家间产生的纠纷,采取封锁道路的行为构成违法,严重侵犯了邻里之间所享有的相邻权利。
这一概念所强调的重心在于,对于处于房地产相邻双方的自然人而言,其在行使房地产所有权或者占用、使用权方面应受到适当的扩展或必要的制约。
而在这些权利中,有一项关键性的规定便是“相邻通行权”。
该权利代表着您在使用住房或者土地时,必须保证不会妨碍他人正常的出行活动。
当全部或部分相邻不动产的拥有者或使用者在履行各自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过程中,必须遵守“不得影响其他相邻方的合法权益"这一基本原则。
若由于相关权利的实施而对相邻方的人身或财产带来潜在风险或实际损害,那么相邻方将有权要求侵权行为的立即终止、危害因素的清除以及相应的经济补偿。《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