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是从字面意思还是实际含义来看,抵押权人和抵押人都有着显著的区分。
首先,抵押权人为担保其自身或者第三方能够如期履行债务责任,会将其资产及相关权利作为抵押品交给债权人以获取相应的担保支持;
其次,他们享有的权利有别于普通债权人,他们拥有对抵押权的独有权限,可随意转让或是将抵押权作为他人接受担保的督促力量;
最后,他们承担的义务也有所差异,其特有的职责便是在债务清偿期限已到但债权人仍未受到充分补偿之时,确保抵押品的最终所有权归属于债权人。
在众多抵押权设定的形式之中,最普遍被采用的模式便是债权人与债务人间通过签订明确的抵押合同来建立抵押关系,这也是为了实现抵押权的有效性和可靠性而采取的普遍方法。
既然主合同的债权债务已经正式生效并确立了,那么合同双方或许有必要就债权债务的具体履行方式进行商议,并决定是否需要设立抵押权。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顺应情节,这种商定可以按照对应的法律条款来制定具体的合同内容,以此来确保合同签订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得到贯彻和落实。
在这个过程里,设立抵押权的当事人包括抵押人和抵押权人。
其中,抵押人的角色是以自有财产设押,通过此举实现为自己或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的目的,而您提到取得抵押权的人称为“抵押权人”。《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