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某些特定情形下,监护人可能会出于保护被监护人权益的角度考虑,决定出售被监护人所拥有的房地产。
然而,常态化地,监护人并无权擅自处置被监护人名下的财产,其应负有的责任主要在于妥善保管和维护这些资产。
在此过程中,“为被监护人利益”这句话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
它特指以下几种情形:
首先,监护人为保障未成年接受良好的教育,如需要支付学费等,必须酌情处理未成年人自身持有的财产;
其次,若监护人旨在保障未成年人的身体健康,例如治疗疾病等,也需考虑是否以未成年人的产权做为考虑对象;
最后,当监护人需要出售原有物业以购置新的居所给未成年人以提升生活品质,并且所购得的新房价值相当或高于原住房的价值时,方可动用未成年人的财产进行交易。《民法典》第三十五条
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